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7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470號
債 權 人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振華
債 務 人 盧思妍即盧佳卉
曾吉銘
曾得江
曾吉成
曾科閎即曾苙宏
一、債務人盧思妍即盧佳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,491,930元
,及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82
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。如對債務人盧思妍即盧佳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
債務人曾吉銘、曾得江、曾吉成、曾科閎即曾苙宏就上開債
務應負擔清償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9470號
債 權 人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振華
債 務 人 盧思妍即盧佳卉
曾吉銘
曾得江
曾吉成
曾科閎即曾苙宏
一、債務人盧思妍即盧佳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,491,930元
,及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82
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。如對債務人盧思妍即盧佳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
債務人曾吉銘、曾得江、曾吉成、曾科閎即曾苙宏就上開債
務應負擔清償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