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1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515號
債 權 人 蔡名豈
上列債權人蔡名豈因與債務人王奕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蔡
名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與債務人王奕智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(請
提出如借據、本票、匯款證明等,並請依明細項目排序,以
供本院形式審核,債權人僅提出通訊軟體對話,本院無從准
許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