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8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586號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
代 理 人 吳永安
債 務 人 吳宗修(即吳宜政之繼承人)


吳素琴(即吳宜政之繼承人)


吳素惠(即吳宜政之繼承人)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吳宜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
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6,685元,及其中新臺幣90,168元自民
國108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885計算之
利息,並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吳宜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