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9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593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張順利
債 務 人 王盈棻
林換程
一、債務人王盈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5,574元,及自民國1
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,並
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
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對債務人王盈棻之
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林換程就上開債務應負擔清
償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9593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張順利
債 務 人 王盈棻
林換程
一、債務人王盈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5,574元,及自民國1
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,並
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
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對債務人王盈棻之
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林換程就上開債務應負擔清
償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