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鄭惠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捌拾捌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
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
敍明。
㈡、爰相對人鄭惠霙於民國91年2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
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
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
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,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
金300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,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
,連續逾期三期時,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。
㈢、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
合計新臺幣121,088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
消費款外,應另給付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
之利息及延滯金。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狀請
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
請人權益。
㈣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
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鄭惠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捌拾捌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
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
敍明。
㈡、爰相對人鄭惠霙於民國91年2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
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
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
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,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
金300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,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
,連續逾期三期時,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。
㈢、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
合計新臺幣121,088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
消費款外,應另給付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
之利息及延滯金。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狀請
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
請人權益。
㈣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
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