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


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佳紘等二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是否請求由債務人劉佳紘賠償,並於對伊
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相對人黃雅陵負擔賠償責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