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4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048號
聲 請 人 洪子美


上列聲請人洪子美因與相對人李雅菁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洪
子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李雅菁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?
二、請以附表表明本件6紙本票之「提示日」及「利息起算日」
各為何年月日?(票號:WG0000000、WG0000000、WG000000
0、WG0000000、WG0000000、WG0000000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