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9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097號
聲 請 人 傅伴紅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GAO GERALD SIMBULA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本票為提示證券,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,非經提示,執
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,縱本票上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
,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之規定,執票人仍有提
示之責。此所謂提示,係指票據持有人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
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而請求付款之行為(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
抗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AGAO GERALD SIMBULAN簽發如附
表所示之本票,於屆期當日提示未獲付款為由,聲請准予強
制執行之裁定。惟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即已出境,迄
未入境,此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
紀錄在卷可稽,聲請人於所稱提示日期顯無踐行本票提示程
序之可能,形式上難認已踐行提示,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8  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本票附表: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備考 號 (民國) (新臺幣) (民國) 001 113年6月16日 99,000元 113年7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