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1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115號
聲 請 人 張紘碩



上列聲請人張紘碩因與相對人夏存書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張
紘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?
三、本件是否請求利息,倘欲請求利息請敘明利率為何?
四、提出相對人夏存書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)之戶籍謄本乙
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