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4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147號
聲 請 人 蔡鈞蒲
上列聲請人蔡鈞蒲因與相對人洪維煌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蔡鈞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票上發票人之簽名筆跡相同,請敘明簽名係由何人為之。
二、本票上所載發票地址與另案本院113司票字第1146號相同,
請敘明其緣由。
三、相對人陳謝彩華已出境多年,請陳報其國外送達處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