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
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黄淑娟間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聲請狀聲請事項欄所載起息日為民國(下同)113年7月1日,
與事實及理由欄二、所載自113年7月2日起未受清償利息等
內容不符。請確認請求「利息起算日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