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2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228號
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


上列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相對人詹真
榜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