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3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234號
聲 請 人 王崇德

上列聲請人王崇德因與相對人黃彥鈞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王
崇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本件2紙本票(票號:CH583207、CH052011)之提示日
分別為何年月日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