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
聲 請 人 鄭清新即鄭琨伸
上列聲請人鄭清新即鄭琨伸因與相對人黃美華間本票裁定事件,
聲請人鄭清新即鄭琨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
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敘明本件8紙本票(票號:787586、TH688325、TH0000000、
TH0000000、TH827153、TH0000000、TH0000000、TH0000000
)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?(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3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
聲 請 人 鄭清新即鄭琨伸
上列聲請人鄭清新即鄭琨伸因與相對人黃美華間本票裁定事件,
聲請人鄭清新即鄭琨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
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敘明本件8紙本票(票號:787586、TH688325、TH0000000、
TH0000000、TH827153、TH0000000、TH0000000、TH0000000
)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?(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