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6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264號
聲 請 人 楊勝文
上列聲請人楊勝文因與相對人連晉德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楊
勝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確認本件2紙本票之「利息起算日」各為何日?(聲請人於
聲請事項和事實理由所表明之利息起算日不符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