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5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550號
聲 請 人 唐權承

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月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。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本票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,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,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經本院於民國113
年10月23日、113年11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
補正本票原本(票號:WG0000000),以供本院審核,裁定
均已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。茲聲請人逾期迄
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