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4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640號
抗 告 人
即相對人 陳瑋婷
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陳瑋婷因與聲請人許照堂間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陳瑋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
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3年度司票字第1640號
抗 告 人
即相對人 陳瑋婷
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陳瑋婷因與聲請人許照堂間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陳瑋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
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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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