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6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668號
聲 請 人 楊貹豪
相 對 人 黃凱郁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
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提示後,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
金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本票5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
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
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
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本票附表: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66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001 112年7月13日 5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13日 728886 002 112年8月17日 3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17日 728906 003 112年9月26日 3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6日 728898 004 112年10月27日 5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7日 728913 005 113年4月3日 120,000元 未記載 113年6月3日 WG0000000
註: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免因
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3年度司票字第1668號
聲 請 人 楊貹豪
相 對 人 黃凱郁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
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提示後,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
金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本票5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
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
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
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本票附表: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66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001 112年7月13日 5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13日 728886 002 112年8月17日 3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17日 728906 003 112年9月26日 3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6日 728898 004 112年10月27日 5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7日 728913 005 113年4月3日 120,000元 未記載 113年6月3日 WG0000000
註: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免因
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