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7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671號
抗 告 人
即 聲請人 賀登科


上列抗告人賀登科與相對人陳建彰間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
抗告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;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