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9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691號
聲 請 人 蔡聖豐
上列聲請人蔡聖豐因與相對人INOT LIZEL MACEDA(中譯:莉索)間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蔡聖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本件有無請求由相對人INOT LIZEL MACEDA(中譯:莉索)
負擔程序費用?(逾期未表明,即由聲請人自行負擔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113年度司票字第1691號
聲 請 人 蔡聖豐
上列聲請人蔡聖豐因與相對人INOT LIZEL MACEDA(中譯:莉索)間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蔡聖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本件有無請求由相對人INOT LIZEL MACEDA(中譯:莉索)
負擔程序費用?(逾期未表明,即由聲請人自行負擔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