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
聲 請 人 王建智
上列聲請人王建智因與相對人林育生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王
建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本件本票4張。
二、確認聲請狀附表到期日是否均更正為「未記載」?附表第二
筆票面金額原載新台幣「壹拾萬元整」是否更正為「壹拾伍
萬元整」,請一併更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