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0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705號
聲 請 人 黃斌紘
上列聲請人黃斌紘因與相對人張可欣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黃
斌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?是否更正為新臺幣377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