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2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728號
聲 請 人 姚其錫


上列聲請人姚其錫因與相對人蔡崇敬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姚
其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,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
而不獲清償時,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;另本票未載到
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,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。故請具狀
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「年月日」?(按本票須經提示
,方得行使追索權;所謂提示,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
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