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3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733號
聲 請 人 楊貹豪
上列聲請人楊貹豪因與相對人張耀一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楊
貹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本件本票(票號:651285)及敘明利息起算日期(自民
國....起至清償日止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