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3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739號
聲 請 人 陳建帆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靖明(即鄭清泉之繼承人)間聲請本票裁定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鄭清泉所簽發之本票1紙(
票號:WG0000000),經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紙,
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本票執票人固得對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票據法第12
3條定有明文,但對發票人以外之人即無本條之適用。經查
,本件聲請人係對發票人以外之繼承人鄭靖明聲請裁定強制
執行,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3年度司票字第1739號
聲 請 人 陳建帆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靖明(即鄭清泉之繼承人)間聲請本票裁定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鄭清泉所簽發之本票1紙(
票號:WG0000000),經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紙,
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本票執票人固得對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票據法第12
3條定有明文,但對發票人以外之人即無本條之適用。經查
,本件聲請人係對發票人以外之繼承人鄭靖明聲請裁定強制
執行,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