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7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772號
聲 請 人 弘騰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白昇艷
上列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羅巧㚬間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
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提出記載發票人羅巧㚬、金額40,140元、發票日民國(下同)1
13年3月23日、到期日113年7月16日、付款地彰化縣○○市○○
路00號之本票原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