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
聲 請 人 黃博緯
上列聲請人黃博緯因與相對人黃信凱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黃
博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提出經「聲請人簽章」之聲請狀正本。(不得影印代之)
三、提出相對人黃信凱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號14樓之1)之戶籍
謄本(記事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