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7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776號
聲 請 人 曾信軒即紳瀚科技企業社


代 理 人 林書玄
上列聲請人曾信軒即紳瀚科技企業社因與相對人賴品叡間本票裁
定事件,聲請人曾信軒即紳瀚科技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
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