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9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794號
聲 請 人 李奎賢
上列聲請人李奎賢因與相對人黃鈺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李
奎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件票號CH0000000本票原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