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796號
聲 請 人 陳沛渝



上列聲請人陳沛渝因與相對人巫金聰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陳
沛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表明聲請人之正確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。
三、提出本件票號CH664095本票原本。
四、未載到期日之本票須經提示,方得行使追索權;又所謂提示
,係指執票人「現實」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。故請釋
明本件票號CH664095本票之提示日為「何年月日」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