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0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806號
聲 請 人 陳志忠
上列聲請人陳志忠因與相對人黃婉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陳
志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黃婉綺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巷00號)之
最新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,倘係外籍人士,請提
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