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2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821號
聲 請 人 唐銘胃
唐肇澧
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夏家宏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唐銘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3年度司票字第1821號
聲 請 人 唐銘胃
唐肇澧
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夏家宏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唐銘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