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5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855號
聲 請 人 常伊凡


上列聲請人常伊凡因與相對人施文雄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常
伊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,依據為何?如有錯誤,
請更正請求之利率(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
規定,本票未約定利息者,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