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6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865號
聲 請 人 蔡柏均
洪雅芳
前列共同

上列聲請人蔡柏均等二人因與相對人施昌瑾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蔡柏均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(票號TH0000000)、1,000元
(票號TH0000000),共2,000元(二筆債權應屬獨立,請以
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
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