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888號
聲 請 人 黃家宇
上列聲請人黃家宇因與相對人施文雄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黃
家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特定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