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896號
聲 請 人 賴政延


上列聲請人賴政延因與相對人朱武哲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賴
政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,不生票據上之效力,
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,
故請提出本票裁定事件,得請求違約金之依據。
三、按民法第205條規定,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,超
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。請更正利息之請求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