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9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593號
聲 請 人 周秀里

上列聲請人周秀里因與相對人康洛湖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周
秀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茲聲請狀訴訟金額及聲請事項一、記戴請求金額均為新臺幣
(下同)473,600元,與附表請求金額596,000元不符,故請表
明「個別」本票之請求金額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