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4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43號
聲 請 人 黃嘉玟


上列聲請人黃嘉玟因與相對人陳柏修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黃
嘉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,000元匯票(票號:000000000
0-0)一紙,請查收。
二、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費為新臺幣500元,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
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
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