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5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57號
聲 請 人 温石容
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游秀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游秀緞簽發之本票一
紙(票號TH0000000),詎經提示未獲清償,為此聲請裁定准
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狀載明自提示日起算利息,惟未敘明提示日
為何日,經本院於113年7月1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,惟聲
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未合
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7  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