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72號
聲 請 人 馬維澤
上列聲請人馬維澤因與相對人劉謹碩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
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聲請人馬維澤之住所或年籍資料(非訟事件法第30條參
照)
二、聲請事項記載請求新台幣貳萬元,與事實及理由欄位記載玖
萬元不同,請確認二紙本票各請求之金額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