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75號
聲 請 人 倪㜃富即倪宜琳

送達處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0樓之00
上列聲請人倪㜃富即倪宜琳因與相對人康洛湖間本票裁定事件,
聲請人倪㜃富即倪宜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應徵收新台幣2,000元,扣
除已繳1,000元。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
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表明完整之聲請事項(含請求之金額;及有無請求利息?如
有,則利息之起迄日、利率各為何?)。
三、陳報本票有無提示?及提示日為何?
四、確認相對人康洛湖之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