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88號
聲 請 人 陳立凱


上列聲請人陳立凱因與相對人楊智凱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陳
立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
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二、系爭本票面額總計750,000元,惟聲請狀附表記載請求金額
總計1,000,000元,故請確認請求金額,並提出請求金額及
利息、起算日之附表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