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0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01號
聲 請 人 詹秉宏



上列聲請人詹秉宏因與相對人黃秀雲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詹
秉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黃秀雲(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○0號)之最新戶
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省略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