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2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28號
聲 請 人 鄭清新即鄭錕伸





上列聲請人鄭清新即鄭錕伸因與相對人黃健志即大江當鋪間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鄭清新即鄭錕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
項:
一、請提出系爭本票(票號:WG0000000)原本一件,以供本院審核
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黃健志即大江當鋪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省略),以
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