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4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45號
聲 請 人 姚勝凱


上列聲請人姚勝凱因與相對人姚易泓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姚
勝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費為新臺幣2,000元,請補繳聲請費新臺
幣1,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
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