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8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87號
聲 請 人 吳明郎
上列聲請人吳明郎因與相對人林永昌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吳
明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系爭本票(票號:WG0000000、WG0000000)2紙均未載
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,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。故請具狀陳
明本票之提示日各為「何年月日」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林永昌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號)之戶籍謄本
(記事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