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9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90號
聲 請 人 范心亞

上列聲請人范心亞因與相對人陳氏美幸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
范心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
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