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113年度國字第1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國字第12號
原 告 陳楷楨
被 告 彰化縣二林鎮公所
法定代理人 蔡詩傑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
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起訴
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
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
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249條第
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「訴訟
標的」,係指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關係(法律依據
)或權利義務關係;所謂原因事實,則指法律關係或權利義
務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等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
。
二、經查: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記載略以:被告機關公務員蔡詩傑
等為免除損害賠償,竟以二林鎮公所112年8月24日二鎮農字
第1120015691號函駁回申請,導致本院112年度國字第3號敗
訴,至訴訟可得財產如訴之聲請損害等語(見民事起訴狀第
1、2頁)。依上開記載內容,本院無法推知原告欲本於何訴
訟標的(即法律依據或權利義務關係)為本件請求,亦無從
得知與該訴訟標的相結合之原因事實(即指法律關係或權利
義務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)。茲依上開規定,裁定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康綠株
113年度國字第12號
原 告 陳楷楨
被 告 彰化縣二林鎮公所
法定代理人 蔡詩傑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
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起訴
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
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
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249條第
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「訴訟
標的」,係指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關係(法律依據
)或權利義務關係;所謂原因事實,則指法律關係或權利義
務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等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
。
二、經查: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記載略以:被告機關公務員蔡詩傑
等為免除損害賠償,竟以二林鎮公所112年8月24日二鎮農字
第1120015691號函駁回申請,導致本院112年度國字第3號敗
訴,至訴訟可得財產如訴之聲請損害等語(見民事起訴狀第
1、2頁)。依上開記載內容,本院無法推知原告欲本於何訴
訟標的(即法律依據或權利義務關係)為本件請求,亦無從
得知與該訴訟標的相結合之原因事實(即指法律關係或權利
義務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)。茲依上開規定,裁定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康綠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