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3年度家聲字第4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聲字第43號
聲 請 人 ○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家訴字第1號損害賠償
事件之原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按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
律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,繳納費
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」,法院組織法第
90條之1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,惟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
卷宗之人,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
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,否則,其聲請難謂
合法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固為本院113年度家訴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
原告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,其固為有權
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,惟聲請人並未具體說明其聲請
之目的或取得該錄音內容之用途,且經本院分別以電話及函
文通知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
之事由,然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,實難認聲請人已敘明有何
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從而,聲請人聲請交
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曾湘淯
113年度家聲字第43號
聲 請 人 ○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家訴字第1號損害賠償
事件之原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按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
律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,繳納費
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」,法院組織法第
90條之1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,惟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
卷宗之人,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
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,否則,其聲請難謂
合法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固為本院113年度家訴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
原告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,其固為有權
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,惟聲請人並未具體說明其聲請
之目的或取得該錄音內容之用途,且經本院分別以電話及函
文通知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
之事由,然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,實難認聲請人已敘明有何
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從而,聲請人聲請交
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曾湘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