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吳旻勲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乙○○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
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壹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。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
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
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
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
文。
貳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
 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2,426,588元,前經本院前置調解
不成立(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號)。聲請人因
離婚須單獨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,日常開銷十分龐大
,又母親患有心臟疾病,身體孱弱無法協助聲請人照顧子女
,則無法兼差,僅能以卡養卡,以債養債,並抵押汽車來繳
付所有生活開銷,致聲請人債臺高築。聲請人曾誤信友人賺
錢資訊而借錢投資,卻誤入詐騙集團陷阱致金錢損失及帳戶
遭警示凍結。聲請人目前為娃娃機台管理人員,薪資約3萬
元,另外每月領有房屋補助5,600元及特殊境遇生活津貼2,7
47元,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7,000元,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
11,000元,及和妹妹共同分擔母親每月扶養費計為10,000元
,父親最近因受傷開刀,無法負擔母親之扶養費,聲請人名
下有保單現值2,210元、一輛103年出廠之機車(車牌號碼000
-000)、一台103年出廠之汽車(車牌號碼000-0000);其中汽
車已遭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和潤公司)拖走沖抵債務
,機車價值小於剩餘貸款金額,則無價值。聲請人已有不能
清償債務情事,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故
聲請更生。
參、經查:
 一、聲請人曾向住、居所地之本院聲請調解不成立,積欠之無
擔保債務復未逾1,200萬元等情,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13
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號卷宗核閱無誤。又聲請人之主張,
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
、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身分證、健
保卡、身心障礙證明、戶籍謄本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
表及明細、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
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
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
民事裁定、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利息收據、汽、機車貸繳款
證明影本、幼兒園學費影本、中華電信繳費收執聯、台灣
電力公司繳費憑證、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費憑證、
親屬系統表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、汽、機車行照、薪資單
、存摺明細影本、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單影本、彰化縣
二林鎮公所函文影本為證,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t-
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、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
表可佐;另經本院依職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
會查詢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;向彰化縣政府、勞動部
勞工保險局、彰化縣二林鎮公所查詢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
無領取任何社會救助、補助或年金;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
彰化分局查詢聲請人近2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、核定
通知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憑單;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
有限公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,並有上開單位
及各家公司回函在卷可稽。
 二、經查,聲請人陳報和潤公司之債權1,649,229元,係以聲
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-000之機車、BHE-1520之汽車(已拖
走)為擔保品,本院審酌車牌號碼000-000之機車、車牌號
碼000-0000之汽車均為103年出廠,機車部分應認已無價
值,汽車部分已被拖走沖抵債務,顯不足以供和潤公司全
部清償,則本院認此債權仍列入無擔保債權,合先敘明。
 三、又查,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3萬元,然依聲請人提出之
薪資袋,實際薪資應為32,000元,聲請人每月領有房屋補
助5,600元,故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7,600元,而聲請人主
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,000元,未逾臺灣省114年度最
低生活費標準15,515元之1.2倍為18,618元,應屬可採。
聲請人稱已離婚,每月須獨自支出一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
11,000元及母親扶養費10,000元,惟查聲請人之子即甲○○
自113年2月起迄今每月領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2,
747元。又依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,而聲
請人之父親為58年次,尚有工作能力,惟聲請人表示其父
親最近受傷開刀,無法工作負擔母親之扶養費,故聲請人
母親之扶養費應由聲請人與其妹妹平均負擔,故聲請人母
親之扶養費應以9,309元計算(計算式:18,618÷2人=9,309
)。而聲請人扶養甲○○之扶養費與其前妻平均結果,應以7
,936元(18,618-2,747=15,871,15,871/2=7,936,元以下
四捨五入)計算,聲請人主張以11,000元計算,尚屬過高
。從而,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37,600元,扣除自己每
月必要生活費用17,000元、扶養甲○○及母親之扶養費7,93
6元、9,309元,僅餘3,355元可供清償債務。
 四、末查,聲請人之債務為2,471,358元(如附表所示),聲請
人名下財產部分,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
21日陳報狀表示聲請人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,994元,另有
一台103年出廠之汽車,一輛103年出廠之重型機車,其中
汽車部分已遭拖走,則不予計入,機車已逾經濟部固定資
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,可認幾無殘值。倘聲
請人之債務扣除保險價值準備金2,994元後為2,468,364元
,以聲請人每月可清償之3,355元計算,若不加計上開債
務總額嗣後再行增加之利息、違約金等費用,上開債務總
額約61.31年(計算式:2,468,364元÷3,355元÷12個月≒61
.31年)始可清償完畢。再衡以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,
現年31歲,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(詳卷第31頁),距法定
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34年,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
,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。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
產可供清償,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再其
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,200萬元,亦未經
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。此外,復查無聲請人
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
聲請之事由存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更生,應予准許,並
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爰裁定如主
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年 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詹秀錦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 5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施惠卿
附表:
編號 債權人 金額(元) 備註 1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,649,229元 債務人陳報 (本院卷第23頁)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2,129元 債權人陳報 (本院卷第173頁) 合計 2,471,358元